红木家具被贱卖 600多万只卖了310万元
【中华收藏网讯】49岁的陈某在莆田市秀屿区工作。2013年11月的一天,一位经营企业的朋友找到陈某,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想借点钱。陈某表示自己手头上也没有钱,但承诺会帮朋友去筹措。
陈某找到好友马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马某借款400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1年。2014年1月17日,陈某又从马某处贷款300万元,月息2%,未约定借款期限。
3个月后,陈某和马某双方签订了抵押收条一份,陈某提供一套5件套红木家具作质押。双方约定如果陈某超过抵押期限未能还清借款,马某有权处理所有质押物、销售或拍卖等,所得货款偿还欠款本息。若不足偿还欠款,陈某仍需偿还借款差额,若超过欠款金额,马某归还所超金额。同时,还约定还款的期限为2015年7月27日止。
然而,还款期限到了,陈某并没有依合同及时归还欠款。2015年8月28日,马某将质押的红木以3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黄某。陈某知道后,感觉家具被贱卖,拒绝支付剩余借款。马某为讨要剩余的437.98万元,于同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借条上是写700万元,但我只收到现金及转账642万元,应按实际借款额确定还款额。”庭审中,陈某极力强调。双方除对借款数额有分歧外,最大矛盾焦点在于红木家具到底价值几何。陈某认为自己的红木5件套价值远不止310万元,并提供资产评估表一份,证明涉案的红木家具实际价值为629.63元。陈某认为马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抵押物卖给他人,且未提供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并推定自己的红木家具并未被真正卖掉。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采信了双方借条上的借款数额即700万元。马某在庭审中也反驳,指出陈某提供的红木家具评估的内容为重置价值,并非市场价值,且系陈某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并提出若陈某对自己的变卖行为有异议,应当另案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庭认为马某只请求陈某归还部分欠款,属有权处置自身权益,搁置争议合法有理,可予照准。
对于红木家具质押问题,法庭认为,马某请求不处理,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并案处理,陈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决陈某需归还马某借款437.98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陈某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
法官释法:法律不承认流质条款
经办法官介绍,本案涉及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通俗的就是“如果还不上钱,抵押或质押的财物就归债权人所有”。法律基于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出于保护债务人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明文规定禁止流质条款。
经办法官介绍说,实践中仍有不少抵押、质押合同中存在流质条款。此类合同极易引起矛盾纠纷,例如本案中双方对红木家具价值认定不一的问题。虽然法律禁止流质条款,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质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本案中,马某回避了这一问题,只请求部分债权是合理合法的。相应的,如陈某认为马某对质押物的处置不服,也可以另行主张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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