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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售300余件仿古瓷冒充古董 62万获刑

发布日期:2017-09-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钿钿    阅读:1312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华收藏网讯】宋代哥窑佛像、元代青花瓷罐、清朝天球瓶……原本是现代低级仿古瓷器,却自称是从古墓里挖出来的古董,并被高价卖给了受害者。今天,记者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了解到,这起诈骗案日前一审宣判,被告人丁某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5万元;被告人田某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4111114时许,被害人全某某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报案,称20146月中旬至7月初,有两名分别叫丁某旭和田某保的男子在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宁储宾馆,先后7次以向其贩卖从坟墓里面挖出来的宋代瓷器冒充古董对其实施诈骗,7次共诈骗其人民币62万元,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被告人丁某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被告人田某保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保退赔被害人全某某人民币30万元,全某某对田某保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田某保给有收藏爱好的全某某打电话说有从坟墓里挖出来的古董瓷器,让全某某过来看看,当天晚上,田某保和另外一名同伙丁某旭当场给全某某看了他们装在纸箱里面的宋官瓷、宋定瓷、宋代大小瓷盘总共25件。田、丁二人自称是他们六七个人从坟墓里挖出来的宋代真东西,由他二人出来代卖,全某某就相信了二人。全某某数了瓷器的件数,双方约订了价格,总共是4万元,约定第二天交易。

第二天,丁某旭给全某某打来电话说又有”货”拉过来了,让全某某过来买,还让其把第一次的4万元钱带过来。双方结完账后,丁某旭和田某保又带领全某某和其妻子看了这次带来的总共75件瓷器,经过谈价,全某某以12万元的价格买下。又隔了两天,丁某旭给全某某打来电话,说又把”老东西”拉过来了,双方结完上次的账后,接着全某某和其妻子看了丁某旭、田某保新带来的50件瓷器,双方谈好9万元的价格……就这样,前前后后,两人共7次向全某某出售老物件300多件。

这些“古董”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均是利用现代新型材料臆想而制作的臆造品,非文物;经银川市兴庆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二被告人出售给被害人的仿元代瓷瓶7个、清代天球瓶、瓷罐16件,元代青花瓷罐7个、宋代哥窑瓷佛像1个、宋代哥窑瓷148件、宋代香炉、盖罐、马奶罐4件、宋代定窑瓷96件、宋代大瓷瓶4件、明代瓷器1件、宋汝瓷24件,价值人民币30745元;另外部分物品无法确定,未予估价。

那么这些“古董”又是怎么“出土”的呢?经田某保、丁某旭给供述,二人得知被告人全某某喜欢收藏,周围已有好多人用假古董骗全某某并得逞发财,二人也想如法炮制,实施诈骗。第一次,二人从银川市海宝古玩市场地摊上买了一些仿宋代的小薄瓷瓶,有几十件,装到纸箱子里面,并请全某某来看货,二人面对被害人谎称瓷器都是从坟墓里面挖出来的,是古董,全老板就相信了他们。之后的第二次到第六次,田、丁二人买了好多现代仿制品瓷器,有仿宋代的、仿清代的、仿元代的,6次用同样的方法共诈骗了60万元,每次田某保和丁某旭对诈骗来的钱都对半分,各分了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旭、田某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2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旭、田某保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旭、田某保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均等分赃,其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田某保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保已退赔被害人全某某损失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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