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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头案

明代卷头案多用铁力木和花梨木制成,无束腰。这种情况,多反映在明末广式家具上;苏式则不然,翘头与案面抹头为两木拼接,足下带托泥,宋代的时候开始出现,但工艺比较粗糙。明代卷头案四足自案头两端内缩而置,两端的双腿以双横枨相连,四腿与案面以夹头榫相连。到了清代,有了一些新工艺、新装饰技巧,使卷头案的制作造型简洁、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在制作上用材厚重、总体尺寸较明代宽大,相应局部尺寸也随之加大。装饰华丽,给人以稳重、精致、豪华的感觉,与明式卷头案的朴素大方、优美、舒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令人耳目一新,达到了很高的水准。但到了清后期,制作上过分追求西化,失去了许多传统工艺优点,使制作的总体水平与前期相比,有所下降。在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家具类藏品中,这方面的实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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