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钱
制钱
制钱
明清两代按其本朝定制,由官炉所铸的铜钱。以别于前朝旧钱和本朝的私铸钱。
明代制钱 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朱元璋即位前七年,于应天(今江苏南京)设宝源局,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旧钱兼行。洪武元年(1368)在各行省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洪武通宝”钱,严禁私铸。以后各代也多铸钱。
明代钱币
洪武通宝钱分当十、当五、当三、当二、当一共五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余递减。洪武四年改铸大中通宝和洪武通宝为小钱,重一钱,制钱形状亦为圆形,方孔。小平钱背面孔右有“一钱”两字;当十钱背面除“一两”两字外,孔上还有一“十”字,表示“当十”之意。各行省所铸钱,背面还镌有重量和局名。
由于铜产量减少和受白银流通的影响,明代铸钱多于元代,但不及宋朝。洪武二十六年,北平、江西、陕西、广东、四川、山东、山西、河南、浙江、广西等十行省共设铸炉三百二十五座,年可铸钱十八万九千余贯,约及北宋铸钱的百分之三。明初以铜产地江西、陕西、山西三省铸钱较多,仅江西即有铸炉一百一十五座,铸钱数占十行省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各省只是强迫民间毁坏铜器缴给官府充作铸钱原料。
洪武以后,永乐九年(1411)铸永乐钱,宣德九年(1434)铸宣德钱,弘治十六年(1503)后铸治钱。当时朝廷滥发宝钞(见钞)以搜刮民财,并不重视铸钱,铸钱数量不多且多积储不用。官钱不行,导致私铸私贩猖獗。市用新钱多苏、松、常、镇、杭州、临清人私铸。伪钱滥恶不堪。京师流行的一种伪钱,字迹莫辨,触手可碎;有的不用铜而用铅铁,不以铸而以剪裁。每三百文仅值银一钱,致使物价腾涌。嘉靖六年(1527)大规模铸嘉靖钱,且补铸累朝未铸者,三十二年补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并铸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以后,隆庆、万历、天启、崇祯均铸有本朝年号钱。时铜价上涨,钱中混入大量铅沙。天启、崇祯新钱,含铜只二三成,质脆薄,落地即碎,民间拒绝使用。
清代制钱 清入关前已开始铸造制钱,名“天命通宝”。顺治元年(1644)定都北京,正式设置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铸造“顺治通宝”钱。同年颁布钱式命令各省、镇开局鼓铸。此后,京省各钱局铸额卯数、钱文重量、用料规定时有改变,铸局设置的地点和数量也有变更。但终清之世一直是代有鼓铸。
清代制钱基本形制仍为圆形方孔。钱文正面铸有“某朝通宝”字样(咸丰以后因铸当十、当百大钱,有改铸“某朝重宝”、“某朝元宝”)。制钱背面一般铸有钱局简称,文字为汉字或满汉文并用。雍正以后,以背面铸两个满文字为通例。
制钱成分一般以铜六铅四的比例配铸。但配铸比率往往受原料短缺或价格波动等影响而有变动。“顺治通宝”规定七成红铜三成白铅,康熙朝按铜六铅四配铸,雍正朝改为铜铅各半;乾隆五年(1740)以后又加入百分之二左右的锡,铸成青钱。其重量也常有变动。雍正十一年(1733)以前,清廷把控制制钱重量作为稳定银一钱千的官定比价的主要调节手段,每枚制钱的重量规定在一钱至一钱四分之间变动。雍正十一年以后,限定以一钱二分为铸钱的标准重量。嘉庆(1796~1820)以后,尤其是咸丰(1851~1861)开铸大钱后,钱制混乱,制钱的重量也不断减轻。
制钱以文为单位,法定一千文为一串,合银一两。但在实际流通中,银钱比价波动频繁。在清代不完整的银钱平行制度下,制钱名义上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但实际上其职能受到各种限制。一般大额、远途交易往往用银,小额、近程交易用钱。乾隆以前币制相对稳定时,制钱基本上具备作为货币应有的价值尺度、流通、储藏、支付手段的职能。嘉庆朝以后,随着币制的紊乱,钱文减重,用料粗劣,制钱的名义值与实际值差距扩大,逐渐丧失了金属足值货币的性质;其储藏手段职能也随之减弱。鸦片战争以后,制钱制度日益崩溃,至清末机制铜元出现,制钱遂最终被逐出流通领域,不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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