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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碰的千万别碰!国家政策!交易要留意!

发布日期:2025-05-21    来源:中国收藏网    责任编辑:弘仁元    阅读:1055   版权与免责声明

作为一名爱好收藏的藏友,

或者即将成为一名藏友的你,

手里一定有自己喜爱的“老宝贝”,

但是,你的宝贝合法吗?

2017年8月3日,

我国印发

《关于联合开展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的通知》

7月至10月将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

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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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刑法等法律法规

对文物流通作了明确规定,

倒卖文物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通知明确了专项整顿行动内容。

首先是对古玩(文玩)和旧货市场、

涉及文物经营活动的特色商业街、文

物旅游景区等进行检查,

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建立并执行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假托“文物”名义售假坑骗、

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检查,

对文物商店未经许可销售文物

及从事文物拍卖经营,

文物拍卖企业未经许可拍卖文物

及从事文物购销经营,

以及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销售文物

未依法备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经营“旧物”

“古玩(文玩)”等的互联网网站,

此次也将对这些网站进行检查。

对于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要进行广泛宣传,

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震慑非法经营文物行为的高压态势。

那么,问题来了:

如何依法拥有文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

通过这些方式合法收藏文物文物,

并且可以依法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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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

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然而要注意的是,

很多文物是不可以收藏的:

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

雕塑、建筑构件等,

但是依法拆除的文物如果

不需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可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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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预警!

以下这些行为还会构成犯罪!



违法流通文物构成犯罪的,

将根据刑法规定被处罚。

例如,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

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

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等等。


关于合法流通文物,

我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及刑法等法律法规均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文物商店、拍卖企业等主体,

应当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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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文物市场确实迫在眉睫

如今的文物市场红红火火,

文物交易额屡创新高。

但在繁荣的表象下,拍假、假拍、

非法交易、走私、虚假鉴定等暗流涌动,

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仍呈高发态势;

文物资源大量流失,

甚至严重威胁国家文化、文物安全。


违法文物、假文物充斥市场

目前,古玩城、旧货市场中的不少地摊、

商铺在做文物生意。

在这类市场中交易的“文物”,

确实有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

但是在古玩旧货市场上买卖文物

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因为,法律认可的文物市场经营主体

只有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

此外,盗掘、盗捞和盗窃

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

以及捡拾的出土文物, 

法律也是禁止买卖的,

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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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藏精品丛书.古陶瓷精品


其实,在这些地方出售的

所谓“文物”更多的是现代工艺品。

卖家将其当作文物出售,

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破坏了市场诚信。

这种售卖假文物的行为,

不但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涉嫌欺诈,

交易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将承担刑事责任。


引发争议的“免责条款”

个别无良的文物拍卖企业受利益驱动,

明知是赝品或者对拍品不作认真甄别,

便拿去拍卖。

如果拍到假文物的竞买人找拍卖公司索赔,

拍卖公司往往搬出法律条款搪塞: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

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

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法》第61条第2款)

虽然《拍卖管理办 法》中规定

“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

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

免责声明无效”,

但如何证明“明知”或“应知”是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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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掉痼疾,轻装前行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必须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特别保护。

在保证文物安全与满足

人民群众文物鉴赏收藏需求之间,

前者更为重要。

进入市场的文物应被看作是

限制流通的特殊商品,

文物流通应当归口管理、许可经营。


文物市场不能等同于一般市场,

政府,尤其是文物主管部门应该承担必要 

的管理责任,资质资格认定、

标的审批备案、职业道德建设等

管理工作都不能放松,

不能以市场可以自我调节为借口

而使管理缺位。

化解文物市场的种种乱象,

还需政府与各方一道努力。


第一,强化法规制度建设,

明确市场交易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

传统古玩行里买卖双方一般都是行家,

全凭眼力,形成不找后账的行规,

体现了买者自慎的古老法则。

但现代文物市场中普通大众成为购买主流,

买卖双方的文物鉴赏能力严重不对等,

为此应对适用《拍卖法》的“免责条款”

增设限制条件,实施拍卖合 同备案跟踪,

倡导社会主义商业诚信。

 

第二,高度重视社会文物鉴定问题,

整合现有的鉴定资源,

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

一套完整的鉴定标准、

权威的鉴定机构和

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鉴定专家,

是诊治文物鉴定痼疾所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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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构建文物市场信用体系。

这是一门严肃且必要的功课,

古玩行中有个“老理儿”叫“无信不立”

,就是要求行业中的人要戒贪、

自我约束。从“搂货”

(店铺之间代销只需立一字据)这一行话

就能看出来“诚实守信”

被大部分古玩商视为立身之本。

第四,文物部门与工商、公安、税务和

海关等部门加强配合,

联合打击虚假鉴定、

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守好国门,严防文物走私出境。

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

尝试建立举报制度,

使破坏文物市场正常秩序的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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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畅通官民沟通渠道,

消除芥蒂、共同捍卫文物市场的健康繁荣,

确保文物安全。比如,对出土(水)文物,

民间总有一种说法,

提议国家允许民间

收藏者享有对这类文物的占有权,

为国藏宝。

而法律明确规定这类文物属于国有,

禁止民间交易。

面对这类民间声音,

相关政府部门最好正面回应,

以正视听、

沉默回避不利于疏解民间不满,

市场就有可能不理会法律政策

按照自己的逻辑运行。

 

一个好的市场环境

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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