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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重磅文件!数字藏品迎来政策红利期?

发布日期:2024-03-13    来源:中国收藏网    责任编辑:弘仁元    阅读:1044   版权与免责声明

据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意见》中同时提到了几个关键信息:

1.鼓励多元主体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共同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2.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3.提供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匹配交易、支付结算等服务”并“支持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在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开设数据超市,依法合规展开数据交易”

不少数字藏品行业从业人员在看到文件后欢呼雀跃,认为“二级市场全面开放时机已到”,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意见》对数字藏品行业有哪些意义?《意见》对数藏二级市场有何意义?《意见》中的数据交易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有何不同之处?

火讯财经为此采访多位知名专家,给出专业解读意见。以下为嘉宾精华观点摘要:

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意见》对发挥数字藏品行业的文化价值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业务属于持牌业务,并不是寄售平台、发行平台自己或SPV公司就能够做到的。

3.“文化数据交易”不等于“数字藏品交易”。

陈晓华(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首席数字经济学家、北邮科技园元宇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1.国家在鼓励创造新的数字文化消费场景,激发文化消费潜力的同时,监管体系也会逐渐完。

2. 在二级市场流通方面,未来可能需要联合类金融持牌机构,如文化产权交易所及金融持牌机构进行创新探索。

史兴国(中国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专委会委员、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Hyperchain超块链创始人、历任中科红旗Linux公司副总裁、中科院软件所互联网实验室前总工程师)

1.《意见》出台,意味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也意味着更明确的规范化方向。

2.数据交易即不对应于数字藏品这个具体概念,也不对应与二级交易这个具体形式。

于佳宁(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专委会执行主任、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火大教育校长、中信出版《元宇宙》作者)

1.《意见》意味着数字藏品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期即将来临。

2.行业安全、合规化、可持续发展之前,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全面开放暂时并不会实现。

吴俊杰(哈工大(深圳)区块链发展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员)

《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在数字藏品、元宇宙+数字化文化等领域将会有国家队入场。

2.国家将对数字藏品行业加强监管及执法的信号。

【采访全文】

肖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意见》对发挥数字藏品行业的文化价值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业务属于持牌业务,并不是寄售平台、发行平台自己或SPV公司就能够做到的。

3.“文化数据交易”不等于“数字藏品交易”

《意见》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提出发展数字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文化新体验。同时提出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强化文化数据要素交易市场交易监管。

上述任务容易被解释为国家即将全面开放数字藏品交易二级市场。在这里我们务必要明确两个观点:其一,数字藏品交易二级市场并不是监管的最终目的;其二,文化数据交易和数字藏品交易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数字藏品交易二级市场从来就不是监管的最终目的。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二级市场仅是手段,并不是目的。首先,开设二级市场自身并无重大法律问题。关键在于这项业务属于持牌业务,并不是寄售平台、发行平台自己或SPV公司就能够做到的。其次,就目前来看,37号文、38号文仍然是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法律底线。在各省保留的各类交易所中,基本上没有发现可以完全阻挡《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牌照。最后,国家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之所以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其根本原因是防止数字藏品金融化而产生的相应的金融风险。这点在“三协会倡议”中亦得到进一步明确。因此,单纯地探讨《意见》是否意味着国家全面开放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并无意义,《意见》着眼于文化强国战略,而是否开放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则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问题。

文化数据交易和数字藏品交易可以画等号吗?我们认为这点是存疑的。“数据交易”一词并不陌生,实际上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出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数据权利保护、数据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此之前的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数据成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再之后的《数据安全法》亦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数据交易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确了上述文件中的“数据”的定义,即“所谓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由此,对数据交易的一个简单理解就是:不同主体之间达成合意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将自己以一定形式掌握或控制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进行交易的行为。在实践中,数据交易的主体都是数据的生产加工方,亦表现为企业单位而非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数据交易可以打通数据持有方上下游产业链的壁垒,有利于构筑全要素流通的统一大市场。这显然与数字藏品交易的特性迥然不同。因此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将数字藏品看做是“文化数据”,数字藏品的交易不能算作上述意义上的交易。

陈晓华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首席数字经济学家

北邮科技园元宇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文化产业数字化是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集中体现,这次《意见》“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这对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发展释放了积极的信号。

《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这意味,例如未来数字藏品领域的铸造、发行、销售、流转等多个环节可能都会有监管介入,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 交易方式、监督主体、监督方式也将逐步明确并建立中国化的规则和标准,数字藏品市场将迎来有序良性发展。

在二级市场流通方面,未来可能需要联合类金融持牌机构,如文化产权交易所及金融持牌机构进行创新探索。

于佳宁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专委会执行主任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

火大教育校长

中信出版《元宇宙》作者

1.《意见》对于数字藏品行业的意义

《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的发布,对于数字藏品行业发展而言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意见》提出的8项重点任务中,第五项是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第七项为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

而数字藏品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前沿数字技术与新锐IP文创融合的新业态,为数字文化IP实现资产化提供保障,推动新时代下数字文化实现主流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未来在元宇宙中,万物都可以通过上链成为赋能万物的“价值机器”,基于区块链的NFT(非同质化数字资产)技术将为数字文化IP实现资产化和经济保障,甚至可以架起连接物理世界资产和数字世界资产的桥梁。可以说,数字藏品对完成《意见》的任务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意见》同时要求,加快文化数字化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健全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动力机制,研究制定扶持文化数字化建设的产业政策,落实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在文化数字化建设领域布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推进文化数字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用好产教融合平台。

这预示着数字藏品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期即将来临。未来全国各省市文化数字化建设政策将如雨后春笋快速出现。在各地政策的推动下,数字藏品相关投资和创新资源将快速集聚,产业获得快速发展。

2.《意见》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意义

于佳宁:《意见》提及的交易主要在文化数据的采集加工和交易分发上,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交易并不相同。从整体法律框架来看,目前以数字藏品为例的新型数字资产形态在各国监管尚未完全明晰,因此面临一定程度的合规难题,我国在数字藏品在二次交易上的限制也尚未有所改变。

且目前数字藏品发展尚在早期阶段,多数数字藏品的价值没有公认的衡量标准,因而可能出现投机、炒作甚至是欺诈、传销、非法集资等状况。尽管目前大多数数字藏品平台严格限制了数字藏品的二次交易的功能,但依旧存在交易市场管理不严,对风险防控不够等问题。因此我认为在现有效监管,行业安全、合规化、可持续发展之前,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全面开放暂时并不会实现。

3.《意见》中提到的数据交易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有何不同

正如问题二所言,《意见》中提到的数据交易是文化产业数据要素,而非数字藏品的产品。当前,数据已然成为了数字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则更倾向于商品类的二次交易,无法与数据要素的重要性相提并论。

相较于传统生产要素,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具有独特属性,比如易复制性、价值聚合性和多样性、价值认知多样性以及交易关系将从买卖关系变为租赁关系的特点。数据要素作为我国的普惠性资源,具有巨大的挖掘潜力。加快培育文化数据要素市场,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是推动文化数字化发展的关键一环。

数据红利将是继人口红利之后第二波要素红利。数据成为新型、数字化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数字化,构成了新时代的新生产力,推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新领域、新阶段。

史兴国

中国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专委会委员

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Hyperchain超块链创始人

历任中科红旗Linux公司副总裁

中科院软件所互联网实验室前总工程师

1.《意见》对于数字藏品行业的意义

《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是国家在战略层面对文化的生产要素指出了具体发展思路。除了在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方面做了进一步要求以外,更是肯定了文化数字化的生产消费、协同互通、交易和创新,鼓励文化机构转型,鼓励包括金融和资本层面的多方参与,这意味着文化产业的数字化未来获得了国家层面的重视。

对数字藏品行业而言,这意味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也意味着更明确的规范化方向:那就是要在国家总体文化方针的引领下有序发展,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为目的。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文化的一部分,应当把握好自己在产业中的定位,充分发挥要素作用,为国家文化建设添砖加瓦。

2.《意见》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意义

不能将《意见》做这样的解读。《意见》中鼓励文化数据的协同和交易,更多的是对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提出的要求,对监管提出了预见性的部署要求。文化数据的协同和交易是更大的范畴,这即不对应于数字藏品这个具体概念,也不对应与二级交易这个具体形式。

更不要罔提什么全面开放。可以确定的是,数字藏品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有机元素,会在未来的数字化战略中获得越来越清晰的定位,并逐渐在规范的场合中实现交易和互换。

3.《意见》中提到的数据交易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有何不同

文件中的数据交易是指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内的各种数据类生产要素,包括各种文化类作品的原作、数字化衍生品、数字版权等各种文化资源数据,这些生产要素是整个文化产业的运行基础。这些生产要素的交易可以更大程度的激发市场协作深度和效率。

数字藏品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消费属性,一个规范的二级市场会让文化消费市场更活跃,并且为文化生产者提供更清晰的市场预期。做个不恰当的比喻,本质上文化数据的交易和数字藏品的关系,更像是大海和小鱼的关系。

吴俊杰

哈工大(深圳)区块链发展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员

1.《意见》对于数字藏品行业的意义

这份文件的印发充分表明国家对于未来文化数字化战略发展的高度重视,在《意见》里既明确了文化数字化发展目标,又提出了八项重点任务。从这八项重点任务里的第七项:“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以及该份文件提到“支持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支持且鼓励这类新型文化企业的发展。

而作为当前正热的数字藏品行业,对于文化数字化发展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团队认为,这份文件的印发可以被视作为国家支持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但该文件同时提到“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 形成国家文化专网”,我们认为该文件的发布意味着在数字藏品、元宇宙+数字化文化等领域将会有国家队入场。

同时该份文件也提到“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我们认为该份文件透露出国家将对数字藏品行业加强监管及执法的信号。

2.《意见》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意义

文件有提到“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我们认为该文件并非意味了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的全面开放,而是释放出将对二级市场交易加强执法与监管的信号。

同时,由于数字藏品存在二级市场交易,则相应的数字藏品平台便带有“交易”的性质或功能,在此情况下,数字藏品平台仍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1年11月、2012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两个仍处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遵守不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的合规要求。

3.《意见》中的数据交易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有何不同?

文件提到的数据交易,并未指明是“一级市场交易”,还是“二级市场交易”,理论上即可包括一级市场交易,也可以包括二级市场交易。

但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而言,文件提到的数据交易并未意味着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放开,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从现有法律法规而言,并非完全不可,但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1年11月、2012年7月发布的38号文、37号文的合规要求,严格将数字藏品约束在商品属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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