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数字藏品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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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提高准入标准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共识。据悉,参与各方涵盖了文旅产业专业机构和协会、文化央企、IP机构以及多家知名互联网科技公司。加强监管、明确准入资质等政策势在必行,行业自律也将是数字文创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1、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2、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3、文物的安全防范;
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5、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二、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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