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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最新法规:文物卖给外国人将受重罚

发布日期:2021-07-20    来源:玩收藏    责任编辑:匿名    阅读:2346   版权与免责声明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以下为文物相关内容


第51条: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51条: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延伸阅读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要求,扎实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6月25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说明

 

 一、关于主要内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执法职责外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于梳理范围。《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六、关于实施主体。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XX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七、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或“XX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级、县级”。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具体明晰行政执法事项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


八、关于未列入《指导目录》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既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执法;也可本部门自行开展执法,在执法工作中可根据需要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协助。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1年版)》政策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文化和旅游部6月25日正式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导目录》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部署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以来,文化和旅游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文化和旅游部牵头起草了《指导目录》,征求了中央有关部委和31个省(区、市)意见,经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审核,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2021年6月3日,国办印发《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作出部署,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印发,进一步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明晰了职责边界,对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履行文化和旅游部门执法职责,维护各类文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目录》的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共梳理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共156项,包括行政处罚153项、行政强制3项(注:现行部分部门规章中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行政处罚事项暂未纳入,待定向修订完成后再行增加)。 


一是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了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央文件精神,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即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三是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具体举措 


《通知》和《指导目录》是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综合执法改革、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 


(一)《指导目录》是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职责的基本要求。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地方立法情况,与同级出版、版权、电影、文物、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在《指导目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尽快形成本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要求,对指导目录所涉行政处罚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统一裁量尺度。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及免责情形,切实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以《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宣传解读为重点,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形象建设,提升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 


(文章源自:文旅部官网  版权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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