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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中国)就弘仁元起诉其商标侵权首度回应:提出管辖权异议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金华晚报    责任编辑:钿钿    阅读:7547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华收藏网讯】本月初,本报连续报道了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仁元”)起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息,引发媒体广泛转载和网友热议。近日,一直保持缄默的微软(中国)对此案首度作出回应。

昨日,记者从原告浙江弘仁元代理律师洪友红处获悉,去年12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弘仁元起诉微软(中国)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微软(中国)已于14日收到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12518号应诉通知书,并于19日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微软(中国)方面表示,其在弘仁元提交的证据中发现,弘仁元从本案另一被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的是一台Microsoft Surface Pro4平板电脑。一般来说,消费者是根据电脑的品牌来选择购买,如联想、苹果、微软Surface等,而非依据某个软件的品牌。软件的商标或标识也不会显示在电脑的表面。鉴于弘仁元在本案中主张的是(下图)标识的edge浏览器构成侵权,微软(中国)认为,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平板电脑并不能视为其销售了带有(下图)标识的edge浏览器。因此,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

据此,微软(中国)认为,自己应当是本案的唯一被告。微软(中国)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5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政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报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微软(中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请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不过,弘仁元代理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信息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洪友红认为,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洪友红表示,同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政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报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弘仁元从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Surface Pro4平板电脑中,打开后就可以发现带有(下图)标识的edge浏览器。因此,弘仁元坚持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所在的杭州市西湖区属于侵权结果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此案最终将由哪家法院审理?案件最新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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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