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动物制品 招来牢狱之灾
【中华收藏网讯】开车去石河子的路上遇见一只灰背隼,家住乌市的李某很感兴趣,将它捕捉后放置后备厢带回家饲养,可在半路上就被公安人员拦住了,经鉴定,灰背隼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李某平时也喜欢购买收藏野生动物制品。
正因此,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1月16日,记者从天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调查,李某家中还购买收藏了三只北山羊头、两只盘羊头,同时还通过快递公司,曾向他人邮寄出售一只盘羊头,并收取对方人民币3300元。
北山羊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盘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李某住处查获的三只北山羊头价值30000元,两只盘羊头价值24048元。
李某说,他是一名动物制品收藏爱好者,购买的大多数动物制品都是自己收藏和欣赏。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将查获的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
□解读
野生保护动物及制品不能随便“碰”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但总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所谓爱好,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比如象牙、北山羊饰品等,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社会公众对该类犯罪存在认知的盲区。”天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刘文欣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人工驯养繁殖的列入特定名录的野生动物,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且涉野生动物及制品类犯罪没有数量要求,一旦实施了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只要针对的是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活体或者死体,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均可能构成犯罪。
刘文欣说,即使是路边捡拾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尸体,私自贩卖的行为也将会触犯《刑法》。
她提示市民,如果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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