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应书面明确艺术品价值及用途
【中华收藏网讯】与一般商品不同,艺术品较为特殊,可能并无一个权威、确定的价格,或者不同时期价格浮动较大,容易导致一些不良卖家利用买家不懂行情或者不了解艺术品价值的劣势而虚报价格,让买家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根据上述条款,越秀法院法官建议:一、艺术品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必要条款所涉的内容作出约定,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二、对于艺术品的买卖、展览、寄存售卖等行为,应当首先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鉴定并公证,避免日后因艺术品毁损需要确定赔偿数额时,双方各执一词;三、双方应当对艺术品的交易用途作明确界定。现实中曾出现双方对艺术品用途的口头约定不明确,一方认为涉案艺术品是用于供鉴赏用,另一方却辩称是寄存出售,导致纠纷。
由于艺术品的价值普通人难以断定,容易让用心不良的人借此“碰瓷”并要求高额的损失赔偿费用,或者利用该艺术品被对方长时间占有的借口让对方交付租赁费用,因此,涉及艺术品的交易行为应当小心谨慎,莫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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