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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北京市文物局:社会力量兴办私人民藏博物馆,将设专项经费扶持!

发布日期:2021-08-10    来源:中国收藏网    责任编辑:匿名    阅读:2549   版权与免责声明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参与博物馆建设、运营;设立专项经费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鼓励国有博物馆、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抱团发展……市文物局近日公布《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本市将汇集社会各界力量资源优势,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博物馆,推动北京“博物馆之城”建设。


依据意见,本市将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共管博物馆,将博物馆建设与重大城市规划、区域建设,与老城保护、城市治理等结合起来,纳入整体规划进行科学布局;将博物馆发展融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属性、不同类型博物馆均衡发展。同时,本市还将围绕“博物馆之城”建设规划,以质量为核心,建成领先全国的高质量博物馆集群;加强博物馆对外国际交流,提升北京“博物馆之城”的国际影响力,助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

             



该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乡村社区、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依法完成设立备案,并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博物馆。意见提到,除独立兴办博物馆外,本市还鼓励社会资本以冠名、捐赠等形式参与博物馆建设。


同时,本市将推进博物馆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探索博物馆社会化运营管理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引入专业机构在不改变藏品权属、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委托管理、连锁运营等方式,提升博物馆公共服务效能。



一系列政策、资金扶持制度将为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创造条件。本市将优化博物馆设立备案及法人登记程序,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本市将设立专项经费对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予以扶持,以运行评估补助、定级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行资金扶持;同时,探索搭建馆舍使用和对接平台,征集、推介文物、收藏家和博物馆资源,鼓励推动各区结合本区域特色,利用腾退文物古建、工业遗产、空置厂房等闲置空间,主动引入博物馆文化功能。


财税等优惠政策也将进一步落实,比如有条件的博物馆可以依法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税收、投融资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有望与国有博物馆抱团发展。本市将探索建立帮扶制度,组织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就藏品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科学研究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帮扶;鼓励博物馆之间联合兴办专题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


此外,本市还将鼓励驻京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课题研究、讲解服务、策展创意等工作;深化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参加北京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发展私人民藏博物馆意义:


博物馆是人类文明成果的保护者和宣传者,是国家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发展博物馆文化,有利于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增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亲融与和谐,也有利于带动旅游和地区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抢救、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展示人类文明成果和生态资源,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是一切博物馆的天职,也是博物馆价值的本质体现。当前,我国文化及自然遗产被盗掘、盗窃、-、损毁的情况仍相当严重,各类文物遭受自然和人为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立足于抢救、保护的同时,大力发展博物馆文化,促进各类人文及自然遗存的展示和利用。



明代:建文青花釉里红海水龙云纹双辅首蒜头瓶(聚华堂私人旧藏)


这一保护利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理念,与国际博物馆界倡导的主流思想是一致的,也完全切合当今世界经济、社会领域可持续发展的主导战略。因此,发展博物馆文化,加强有关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抢救和展示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激励全民族以博大、超拔的胸怀面对世界,把握未来,更加积极地投身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不仅是繁荣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也是使中国文化在当今国际文化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需要。做好文物工作,发展博物馆文化,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提升全市博物馆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博物馆之城”建设,根据《博物馆条例》《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2035年)》《关于推动北京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京文物〔2019〕262号)及北京市“十四五”规划等法规、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乡村社区、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依法完成博物馆设立备案,并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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