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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北京拿出专项资金:扶持私人兴办博物馆

发布日期:2021-08-04    来源:玩收藏    责任编辑:匿名    阅读:2770   版权与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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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参与博物馆建设、运营;

设立专项经费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

鼓励国有博物馆、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抱团发展……

北京市文物局近日公布《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本市将汇集社会各界力量资源优势,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博物馆,推动北京“博物馆之城”建设。


依据意见,北京市将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共管博物馆,将博物馆建设与重大城市规划、区域建设,与老城保护、城市治理等结合起来,纳入整体规划进行科学布局;将博物馆发展融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属性、不同类型博物馆均衡发展。


同时,北京市还将围绕“博物馆之城”建设规划,以质量为核心,建成领先全国的高质量博物馆集群;加强博物馆对外国际交流,提升北京“博物馆之城”的国际影响力,助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


该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乡村社区、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依法完成设立备案,并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博物馆。意见提到,除独立兴办博物馆外,还鼓励社会资本以冠名、捐赠等形式参与博物馆建设。


同时,北京市将推进博物馆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探索博物馆社会化运营管理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引入专业机构在不改变藏品权属、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委托管理、连锁运营等方式,提升博物馆公共服务效能。


一系列政策、资金扶持制度将为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创造条件。北京市将优化博物馆设立备案及法人登记程序,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北京市将设立专项经费对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予以扶持,以运行评估补助、定级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行资金扶持;同时,探索搭建馆舍使用和对接平台,征集、推介文物、收藏家和博物馆资源,鼓励推动各区结合本区域特色,利用腾退文物古建、工业遗产、空置厂房等闲置空间,主动引入博物馆文化功能。财税等优惠政策也将进一步落实,比如有条件的博物馆可以依法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税收、投融资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有望与国有博物馆抱团发展。北京市将探索建立帮扶制度,组织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就藏品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科学研究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帮扶;鼓励博物馆之间联合兴办专题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


此外,北京市还将鼓励驻京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课题研究、讲解服务、策展创意等工作;深化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参加北京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征求《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文物〔2021〕904号


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为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推进北京“博物馆之城”建设,我局编写了《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


《意见》和《办法》的编制拟从政策和资金层面解决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为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引导。


为进一步完善以上文件内容,特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特此致函。


附件:

1.《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文物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    

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提升全市博物馆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博物馆之城”建设,根据《博物馆条例》《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2035年)》《关于推动北京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京文物〔2019〕262号)及北京市“十四五”规划等法规、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乡村社区、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依法完成博物馆设立备案,并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博物馆。


一、重要意义


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殿堂,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在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方面具有特殊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对于激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博物馆事业发展、丰富博物馆门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向文物文化领域聚集、推动北京“博物馆之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围绕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和“四个文化”基本格局,落实北京市“十四五”规划、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建设博物馆之城”有关内容,践行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汇集社会各界力量的资源优势,共建、共管、共享博物馆,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运营规范、藏品丰富、展示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使其成为北京“博物馆之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本原则


1.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为目标。


2.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共管博物馆,不断优化博物馆事业发展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的积极性。


3.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科学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动将博物馆建设与重大城市规划、区域建设等结合起来,与老城保护、城市治理等结合起来,纳入整体规划进行科学布局,着力推动博物馆科学发展。


4.坚持分类指导,分区推进。聚焦重点、带动全局,将博物馆发展主动融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属性、不同类型博物馆的均衡发展,构筑精准化的服务管理格局。


5.坚持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强化与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协同共进,坚持将博物馆建设与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协同推进、功能互补、相得益彰。


6.坚持强化质量,彰显首都特色。围绕“博物馆之城”建设规划,以质量为核心,建成领先全国的高质量博物馆集群;依据北京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定位,加强博物馆对外国际交流,提升北京“博物馆之城”的国际影响力,助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拓宽博物馆建设及运营渠道,探索社会办馆机制,引导社会资源向博物馆聚集。


1.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藏品、资金、研究等优势,除独立举办博物馆外,鼓励社会资本以冠名、捐赠等形式参与博物馆建设。


2.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运营。推进博物馆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探索博物馆社会化运营管理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引入专业机构在不改变藏品权属、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委托管理、连锁运营等方式,提升博物馆公共服务效能。


(二)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为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创造条件。


1.优化博物馆设立备案及法人登记程序。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流程在博物馆设立备案过程中先期介入,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将“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赋予区文物行政部门更大自主权。


2.设立专项经费对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予以扶持。对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以运行评估补助、定级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行资金扶持。

   

3.建立健全馆舍对接机制。探索搭建馆舍使用和对接平台,征集、推介文物、收藏家和博物馆资源,鼓励、推动各区结合本区域特色,利用腾退文物古建、工业遗产、空置厂房等闲置空间,主动引入博物馆文化功能。


4.进一步落实财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建博物馆依法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对于社会力量兴建博物馆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管理;在门票收入及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税收、投融资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


5.制定帮扶制度,鼓励抱团发展。探索建立帮扶制度,组织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就藏品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科学研究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帮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


6.加快培养行业人才。鼓励驻京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课题研究、讲解服务、策展创意等工作;深化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参加北京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加大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基本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博物馆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7.激发创新活力。鼓励众创众筹,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产业项目按规定申报政府相关专项扶持资金。综合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手段,推动智慧博物馆建设。


8.构建行业自律。发挥博物馆学会行业社团组织业务建设和自律功能,实现市区两级博物馆学会架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有关工作。各区应根据本区特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并依据本《意见》提出创新举措,制定本区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配套办法。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增强社会力量兴建博物馆获得感。同时,将具有博物馆性质的乡村社区展览馆、村史馆等“类博物馆”纳入本区域登记台账管理,加强培育,推动有条件的“类博物馆”设立备案。


(二)明确地位待遇。社会力量兴建博物馆是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兴建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行业准入、等级评估、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人才交流、学术合作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


(三)强化服务。出台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资金配套政策,优先鼓励和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特色、民族(民俗)唯一性的,特别是展现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的博物馆。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对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发展趋势和问题进行研发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和传递相关政策、规划、市场需求等信息,积极引导其健康发展。


(四)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的管理机制,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政府政策信息等方面加强指导。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的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文物主管部门将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运行机制、展览质量、藏品管理、免费开放、年接待观众人次等纳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评价内容,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五)加强政策集成。组织对国家、北京市和各区相关博物馆扶植政策的汇总、梳理和解读,统筹规划文化、科技、教育等行业、领域可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政策和资金,提供政策服务包和发展导引,多渠道为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六)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扶持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博物馆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博物馆发展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拓宽博物馆信息服务渠道、提升信息发布效率。 


    附件2    

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办馆质量,推动博物馆事业整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及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物博发〔2021〕16号),结合本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在经费上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予以扶持。本办法为市文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乡村社区、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依法完成博物馆设立备案,并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博物馆。


第三条  设立“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根据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运营情况,确定当年相应金额。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博物馆进行补助,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文物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需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运行评估补助、定级补助和开放服务专项补助。(初步估算2022年总计1400万)

(一)运行评估补助。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开展运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排名。对达到优秀等次的博物馆给予年度补助40万元,对其他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年度补助20万元。运行评估补助与定级补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估算2022年800万)

(二)定级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参与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博物馆定级评估,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文物博发〔2020〕2号),对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的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每年给予补助6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二级博物馆的,每年给予补助8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的,每年给予补助100万元。博物馆级别变动或撤销,按照变动后的级别补助或取消补助。(暂无)

(三)开放服务专项补助。补助的对象为优秀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按评估分值分档次予以资金补助,鼓励博物馆与文化演出融合、博物馆进商圈等新业态形式。获得优秀等次的展览或活动一次性补助30万元,获得合格等次的展览或活动一次性补助10万元。如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少于拟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以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为准。(估算2022年600万)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相关内容的支出:

(一)运转经费。用于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基本运营(包括馆舍场地及水电气物业)和设施改造、环境提升等支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二)业务经费。用于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活动、藏品保护等相关业务活动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进行博物馆设立备案,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治理结构健全,按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

本》(文物博发〔2016〕29号)建立了理事会,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 通过北京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年检并按

要求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按照《博物馆条例》要求正常开展博物馆业务工作,完成博物馆年报、大数据平台信息登录等工作,按我市统一要求在传统节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配合开展相关展览和活动;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全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17〕27号)要求,完成博物馆藏品登记备案,藏品数量不少于300件/套;

(五)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参加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上一自然年度全年观众参观人数不得少于10000人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申报资格: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或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三)上年度发生观众举报投诉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各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对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申报资格进行核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市文物局委托北京博物馆学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评估及监管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申报博物馆专项资金,须按申报资金的类别,分别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定级补助,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2.定级结果文件。

(二)申请运行评估补助,应当向市文物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2.评估结果文件。

(三)申请开放服务专项补助,应当向市文物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2. 开放服务专项服务补助申请表。

申请优秀展览补助的,应提交展品清单(必交)、展览策划及实施方案(必交)、配套辅助推广活动、有关获奖证明、媒体报道材料,若项目为出入境展览,需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展览备案文件(必交)等材料;申请优秀社会教育活动资助的,应提交活动方案(必交)、辅助推广活动、媒体报道材料、有关获奖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市文物局每年初发布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博物馆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报至属地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4月1日前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凡逾期、越级上报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市文物局根据上一年度博物馆运行、定级和开放服务等情况,确定补助项目。

(五)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并在市文物局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无异议,由市文物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文物局建议,审核确定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不超过“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的1.5%安排管理费,用于开展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运行评估、经费管理等相关工作所需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补助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受补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  受补助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就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取得效果、资金管理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并分别报市区两级财政和文化文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及文化文物部门按要求对受补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申报单位在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

2.《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运行评估考评表》

3.《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4.《开放服务专项服务补助申请表》

    附件1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工作,根据《博物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开展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旨在科学评价非国有博物馆的实际运行状况,肯定成绩,分析问题,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实现自我完善。


第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的内容包括:藏品管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与教育活动、公共关系与社会服务、内部治理与发展建设等;评估期限为评估前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确定。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印发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框架),委托中国博物馆协会等行业组织组建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评估工作,发布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审定评估结果。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牵头组建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全国评估工作组),具体负责拟订有关评估规则、指标体系;协调各地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遴选评估专家复核评估结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受理评估申报;

(三)开展评估工作;

(四)撰写评估报告,审定评估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复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通过上一年度博物馆年检的非国有博物馆,均应参加评估,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填报并确保评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准备评估申报书所涉及的有关证明及辅助材料,以备实地考察中调阅;

(三)积极配合实地考察工作。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在国家文物局印发评估通知后4个月内组织完成本辖区的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的评估过程分为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

(一)定性评估按“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的一级评估指标分组进行,每组专家为不少于3名的奇数(相关专家的资格规定和产生办法须在本省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中载明)。由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分细则对定性评估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并写出书面评估意见。

(二)定量评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汇总评估申报书中的有关量化数据,使用软件系统,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处理,自动生成定量评估分值。

(三)实地考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分类、随机抽取不少于本辖区参评机构总数20%的非国有博物馆,由至少3名专家组成实地考察组,对照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第十二条 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实地考察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撰写评估报告,拟定评估结果,并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汇总表一并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复核工作由全国评估工作组协调开展,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确有必要时,可对部分博物馆的评估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复核工作完成后,全国评估工作组将复核结果提请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确认。


第十四条 经过复核确认的评估结果,由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各档次分数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不得高于总数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计),并载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中。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由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授予“全国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运行示范馆”称号(有效期三年),并可推荐优先接受公共财政补贴、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发给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合格证书可在非国有博物馆面向社会开展活动时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应根据评估意见限期整改。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博物馆等级评定,不得申报出入境文物展览,不得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不宜接受公共财政补贴、不宜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表彰奖励。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整改期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发布评估结果之日起一年。经整改后应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建议登记机关对其撤销登记;已经取得博物馆等级的,由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取消其博物馆等级。


第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参加评估;拒不参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收回原评估合格证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参评单位及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及评估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单位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评估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作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中如发现参评单位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取消其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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