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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称民间收藏有可能是"非法收藏",你怎么看呢?

发布日期:2021-05-07    来源:玩收藏    责任编辑:匿名    阅读:1627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国文博界好似热闹,号称固若金湯的故宫安全措施给一个小毛贼得手,"失窃门"事件全国热议,接着又冒出一个"锦旗门"事件,把"捍"字错用成"撼"字,故宫开始还死不认账,媒体又报出把建福宫改成国际富豪私人会所,开了一个不可容忍的国际玩笑,决策者忘记了人民共和国的文化遗产是社会公共资源,他们想给少数人享用,政治头脑哪里去了。


国家文物局官员放出高论,把中国文博界失序失范的责任推给广大人民群众。称"民办博物馆购入文物不正规","藏品涉嫌非法来源",讲"我们不支持收藏不能买卖的文物,否则就是非法收藏"。


他口头上讲:"国家支持和鼓励民间收藏",心里是这么想吗?他把民间收藏仅限定为"因为这不仅满足了个人的兴趣爱好,而且是收藏记忆丶陶冶情操的良好途径"。这里用了"不仅,而且"的递进语法,但讲的内容却是同义反复,就是不愿讲出"而且保护了大量的中华文化历史遗存,对中华民族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他们现在抛出"非法收藏"的论调,就是想把中国文博之乱的责任推给广大人民群众,抺杀人民群众热爱中华文化历史遗产,不自觉地起到了保护中华文化历史遗产免遭再次大量流失海外的巨大作用,想迴避已流失海外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初步统计的调查40个国家200家博物馆就有1700万件中国文物,其中800万件文物是近20年流出去的事实,怕党和人民追究他们的责任。



为什么说文物管理部门病急乱投医,竟然提出上述论调,随意乱下结论,是不讲政治,不讲大局,犯了弄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向性错误呢?


一,从政治上分析,随意把热爱中华文化遗产的广大人民群众推到对立面去是不妥当的。当今盛世,百业兴旺,老百姓茶余饭后有了闲钱闲功夫才有可能参加文化收藏,这不是国泰民安的极好兆头吗?


目前,全民收藏热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的管理者不是首先查找自已的问题,工作是否到位,先找到老百姓头上,说是你参加进来了,才有今天的乱象,妄下结论"来源不明就是非法收藏",那今天社会上"非法"实在太多了。


我们党反复强调"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求全体公民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走共同富裕道路。


但现实社会是,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价值观追求呈多样化,利益分配格局多元化,社会资源占有不均衡,获取信息和教育程度差异悬殊,再加上个体先天秉赋不同,就造成了当今社会群体实际分成很多阶层。


如按照上述逻辑对照党的要求推理,现在社会凡高收入者都是"非法收入",凡占据多处房产的都是"非法财富",即凡超出常人常理的都应列入"非法",如"非法待遇"丶"非法职位"丶"非法股份"丶"非法关系"丶"非法权力"丶"非法投资"丶"非法盈利"丶"非法经营"等多得是,但在实际生活中你讲非法了吗?



可见,对一种社会现象随意妄下结论,而且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声誉,这是讲大局丶讲政治吗,这不是犯了政治幼稚病吗?



二,从法律上分析,行政管理部门越权对一种社会现象随意定"罪名"是不严肃的。众所周知,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受全国人民委托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不是哪个行政管理部门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尤其是如要提出一个新罪名,它涉及到修改《刑法》这样的重大事情,是在你国家文物局职权范围内吗?


你随意提出"非法收藏"这个概念,把本该自己管辖的源头问题沒管好,将责任推给为顺应时代发展形势提高文化修养的广大文化收藏爱好者,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比如,吸烟有害健康,人所共知,国家卫生部也大力宣传禁烟,按照你们的思維逻辑,很简单一禁了之,谁生产经营谁购买谁违法,取缔就是了,为什么不能这么做?



再说,国家文物局自己提供的数据,目前全国较大规模的古玩(旧货)市场已超过240家(加上其它的总量非常可观),这些市场是公开的丶合法的丶政府允许存在的,人民群众主要通过这种渠道购买的商品怎么就不合法了呢?


如要消费者在购买时要分辨什么可以买,什么不可以买,哪条法律规定的,有谁能做得到。如果说出土文物不能买,谁来判断是否出土文物,它什么时候出土的,在什么地方出土,是现在还是解放前出土,谁搞得清丶有这个义务吗?


这种自己沒本事管好本行,把责任推给消费者的消极管理理念,是典型的封建官本位思想的体现。解决一个社会问题不是首先想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埋怨社会丶埋怨人民群众,这是在执政为民吗?


我们换个角度看,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前期工作的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无意中为国家抢救了大量中华文化历史遗存保留在国内,不至于全部流失海外,避免了考察中国历史要到国外去的悲剧,如果问责你们的责任可以减轻一点,你们应该感谢还来不及呢,现在倒好,中央要查责任了,你们把责任推到老百姓头上,这是堂堂人民共和国执政管理者的风度吗?



三,从文化传承角度分析,受人民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给方兴未艾的数以千万计人民群众参与的文化收藏活动热潮泼冷水丶挥大棒是不理智的。


中华五千年灿烂文化,主要靠谁来保护,谁去传承,答案是明确的,主要角色当然是广大人民群众。

有人会说,你在讲空道理丶是空话。有人会理直气壮说,文化保护主要靠专业管理者,文化传承主要靠博物馆丶文化馆,这样理解未免太肤浅了吧。


如果中华五千年文明的保护和传承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热情参与丶自觉投入丶共同发扬光大,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从何谈起,欣欣向荣丶蒸蒸日上的中华文化建设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会变成少数人在古纸堆里打转转,少数人守着博物馆丶艺术馆一堆"古物"打瞌睡,老祖宗创造的数以千万计的智慧结晶无人知晓丶无人问津,只有管理者自我陶醉,它的社会价值丶科学价值丶艺术价值和启发熏陶功能何在,让它堆在仓库里积灰丶发霉变质,这如同一堆"废物""死物"有什么两样,这难到是我们要的文化保护丶文化传承吗?


历史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仼何一件事情,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则将-事无成,在中华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上同样如此。社会现实己经证明,毛泽东说过一句名言:“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



近二十年群众性文化收藏热中,己经涌现出一大批热爱中华文化,倾注全力投入中华文化保护丶研究丶传承的群体,他们的钻研精神绝不比专业人士差,他们对历史的发现和重新认识有的绝对胜过所谓的专家,他们倾注了毕身心血为人民为祖国保护了大量的华夏文化精粹,有的胜过国有馆藏百倍千倍。


反观我们体系内是什么情形,近期全国人民关注的故宫"三门"事件,正好是鲜明对照,"失窃门"事件是文博界责任性差的集中反映,"锦旗门"事件是文博界水平低的最好诠释,"会所门"事件是文博界不择手段捞钱的典型代表。当今中国文博之乱的根源就是源于这三大原因,请读者结合实际思考是否有道理。


今天,广大人民群众持有大量普通文物,这不是引导群众关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最好契机和形式吗,在中华大地上不存在流失问题,它反而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和传承的功能,现在面市的优于馆藏的大量艺术精品,大多是过去私人珍藏的,这不是最好的说明吗。只要我们观念更新了,对-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就好理解了,如按某大人的逻辑,流传或来源不是很清楚的都属非法收藏,我们的人民会赞同吗?


四,从社会管理角度分析,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一定是当时社会政治丶经济丶文化丶社会相互交融相互作用的结果,如寻找原因把它简单归结为一对因果关系是不科学的。


当今中国文博之乱简单归结为全民文化收藏热,是没有道理的。中国历史上几次文物流失高潮,总沒有今天的全民文化收藏热吧,东西不是照样流出去。


笔者认为,当今社会文化市场的失序丶失范,既有发展太快,思想准备不足问题,也有认识不到位丶理论准备不足问题,更有固守原有体系,创新意识不强问题。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一系列文化政策丶文化体制丶文化管理措施刚刚开始触动,改革严重滞后。


社会在大变,自已基本不变行吗,你这个上层建筑完全不适应经济基础,肯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淘汰。如果还是用过时的不合时宜的管理理念和措施去对待日益高涨的群众性文化收藏活动,上层建筑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将丧失殆尽,有可能转变为阻碍历史车轮前进的障碍物,人民群众还有什么理由会信任你呢?


邓小平早就说过"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唯有改革丶创新,才是中华文化遗产保护丶传承事业发展的唯一出路。


如要解决文物保护的源头问题,特别是重要区域的保护问题,也要坚持改革丶创新精神,要层层级级发动人民群众,与利益挂钩不是很好解决吗。对己经流入社会的出土文物,这有什么可怕的,它的正面作用远远大于负面作用,一是历朝历代都有这种社会现象,二是采取措施逐步引入管理保护渠道,这有什么难的?


换句话说,人民群众持有文物是件好事,不是丟脸的事,世界各国都这样,加强管理就是了,人民共和国更应该这样,"国家"都是人民的,有什么想不通的。


总之,理性丶客观的分析一种社会现象,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果讲道理无用,还是抱着旧理念丶旧体系丶旧办法不放,那我建议只有走"换领导,换理念,换思路,换管理"的路子了。否则,中国文博界的笑话还会接二连三的出现。不信,历史将会作出证明。

收藏家经营文物应注意的问题




文物市场经营行为,虽然是由众多单个交易行为组成,但其并非简单的文物交易行为,从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看,文物市场经营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主体

文物市场经营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这些主体以文物经营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无论何种经营主体,都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有合法名称、明确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设立主体等具体信息否则即为无证经营。


(二)   管理部门

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主要受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而个人通过摆设地摊的形式兜售文物,其行为本质上不属于商业经营,属于个人买卖的范畴。其转让行为由于缺少合法经营场所和虚假宣传,可能受城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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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营范围

文物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是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有文物经营范围的主体,否则即为非法经营。


(四)   法律规则

文物市场经营行为不仅要受民事法律规则规范,主要为《民法通则》(即将适用《民法总则》),还要受到商事法律(如《公司法》《担保法》等)和工商管理规则的规制。


(五)   投资与合作

文物市场经营行为必然要面临经营投资与经营合作,对文物的展示与价值的挖掘,通过经营的方式在自由市场调节下,获得国内市场,乃至全球市场的认可与合作。

 

结论:文物市场经营行为属于市场商事行为,从主体成立、经营范围到行为规制和投资创新都应当遵循市场管理规范,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投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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