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陵川法院公开宣判盗窃古建筑文物案14人获刑
【中华收藏网讯】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法院近日对一系列盗窃古建筑文物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焦红卫等13人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以来,被告人焦红卫、苏海军与外县籍其他11人,交叉结伙,流窜跨域,大肆盗窃古建筑构件,致古建筑不同程度毁损,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造成文物资源破坏,依法应从严惩处。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文物的定级规定了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二级文物定级标准、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一般文物定级标准四个级别,并对各个级别的定级有明确标准规定,其中的一、二、三级归为珍贵文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涉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案件涉及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文物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
据此,法院对于本案盗窃一般文物的情况,五件一般文物折算视为高一级别的三级文物后,以三级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焦红卫等13人盗窃古建筑构件或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其中,被告人焦红卫盗窃一般文物54件,盗窃其他物品4次,有犯罪前科,被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韩志荣盗窃一般文物47件,盗窃其他物品2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苏海军盗窃一般文物28件,盗窃其他物品5次(包括盗窃青石石板未遂1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宋晚土盗窃一般文物26件,盗窃其他物品4次(包括盗窃青石石板未遂1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郭二平盗窃一般文物26件,盗窃其他物品1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金。
同时,基于被告人张某明知根据文物保护条例和市场经营规则,收购古玩应当核实古玩的来源,对于来历不明的古玩不能收购,怀疑焦红卫送来的木雕是偷来的,两次以15500元的价格收购,虽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鉴于收购文物有一定现实危害性,为切断销赃途径,判前依法决定逮捕,认定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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