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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可开餐厅 但是不能用明火

发布日期:2018-06-05    来源:武汉晚报     责任编辑:钿钿    阅读:1221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华收藏网讯】武昌区沿江大道上,一座欧式建筑伫立江边。这座建筑是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武昌第一纱厂办公楼旧址。有市民向记者反映:这栋文物保护单位内开设了一间餐厅,“文物保护单位内能够开设餐厅吗?”

记者现场看到,该建筑物1楼悬挂的简介显示:武昌第一纱厂办公楼旧址建于1915年,两层砖混结构,属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建筑风格,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现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大门处,挂着一间餐厅路牌,以西式餐品为主。食品加工处有电力加热设备用于加工食品,未见明火。

文物单位内是否能开设餐馆?531日,记者来到武昌区文化体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武昌第一纱厂办公楼旧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我们的调查,武昌第一纱厂办公楼旧址产权属于一家置业单位,并非国家所有,因此可以用作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他们已经做过调查。

尽管可以用作餐厅,但是为了保证文物安全,不得使用明火。经武昌区文化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餐厅未使用明火。

武昌第一纱厂办公楼旧址的管理方表示,办公楼旧址主要用于公益活动,餐厅只是配套设施,他们会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行政管理的要求保护好建筑。武昌区文化体育局相关负责人也表态,他们会加大检查频率,确保保护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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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