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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发土地出让前 应先完成考古勘探

发布日期:2018-03-15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钿钿    阅读:1333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华收藏网讯】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近年来组织、参与了多项重大考古发掘工作,深感城市开发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间客观存在的矛盾。作为一名“考古人”,他建议国家出台文件修改相关工作程序,以解决土地开发中地下文物保护的难题。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张可

贺云翱委员介绍,目前绝大部分城市是土地出让给开发单位之后,再进行拟开发地块的地下文物勘探及考古发掘,而勘探及发掘的经费则由开发单位承担。他认为,这样做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开发企业会想方设法躲避承担地下文物抢救发掘的经费及需要发掘的工期,甚至有的会采取夜间施工方式,那样即使地下发现文物也能悄悄予以毁灭;二是开发单位采取找熟人关系及权力部门说情的方式,尽量让开发地块减少文物勘探及考古发掘的面积。

“当前土地开发企业已大多是私企或股份制企业,他们对自己要独立承担开发地块地下文物的抢救发掘保护经费及发掘的工期,而出土文物都完全归国家所有,甚至如果有特别重大的考古发现,连开发建设项目都可能要被取消等做法不完全理解,于是地下文物屡被破坏或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便趋向尖锐。”

贺云翱介绍,苏州市从2017年开始决定由政府的国土储备部门在土地出让开发之前就进行地下勘探和考古抢救发掘工作,相关文物勘探发掘经费由政府承担,不再向开发企业收取。“这样做既保护了文物安全,又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建设之间的矛盾。”

今年两会上,贺云翱提交了《建议拟开发土地在出让前应完成地下文物抢救发掘以保护国家文物及有效解决保护与开发相冲突矛盾》的提案。在提案中,他建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在拟开发土地出让之前即必须完成地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及发掘任务;土地开发之前所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发掘工作经费应由地方政府(如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如果当地经费解决有困难,也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掘经费,以体现政府对地下文物保护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贺云翱还提交了相关提案,建议全国开展社会主义建设、改革进程中形成的重要文物的调查研究认定,让那些见证40年光辉历程和重大历史节点的物件也能作为文物保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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