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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洞一个月仅获两块"玉石" 男子盗掘古墓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钿钿    阅读:1227   版权与免责声明

盗掘古墓.jpg

【中华收藏网讯】声称不懂考古,只是为了挖掘玉石,便对北京市石景山区隆恩寺99号院后山南麓的一座明清时期的古墓进行了挖掘,男子郭某、岳某、刘某被检察机关以盗掘古墓罪提起公诉。1130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利用仪器探测玉石男子组团到山上去寻宝

郭某来自河南,因病退休后,靠退休金生活。在北京治病期间,郭某通过“老四”认识了岳某。后来,郭某用70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可以探测玉石的仪器。

一次电话中,得知郭某有可探测玉石的仪器,岳某和郭某便商量在北京的山上“采玉石”。

来到北京后,岳某告诉郭某,隆恩寺附近有几个过去被盗过的古墓。在岳某的带领下郭某在隆恩寺附近转了转,便决定实施挖掘行为,并选定了离被盗过的古墓大概300米的地点。今年4月,郭某又叫来了继子李某,雇来了刘某和张某一起帮忙。郭某还一并采购了挖掘盗洞的铁锨、绳子等工具,并在附近租了房子,供几人居住。

由于上山的入口需要通行证,岳某等人还联系了一辆黑车方便通行。起初,盗掘行动发生在白天,后期恰逢清明时节,大量的百姓开始上山祭拜。担心被发现,郭某决定将挖掘时间挪在了晚上。“我们晚上八点左右上山,第二天再坐396的头班车离开。”岳某当庭回忆说。

据了解,几人也确实是在396公交车上被便衣警察抓获。

自称没有盗墓动机郭某当庭拒认罪名

据三人陈述,断断续续的挖了一个多月,郭某等人在古墓葬附近也只挖到了一块“水晶”和一块“玉石”,经鉴定为普通石头,并非出自古墓。

但是据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出具的调查说明显示,盗掘现场区域地下文物埋藏较为丰富,文物部门曾在盗洞的东侧发现过清代宗室墓葬,该墓葬具有较为重要的文物价值。

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郭某、岳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故提起公诉,由于李某、张某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庭审中,岳某和刘某均当庭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称愿意接受惩罚,请求法庭从轻发落。

“我的文化水平不高,也不懂法,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发落。”岳某表示。

而郭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去山上挖掘玉石,并没有盗墓的动机,也不知道自己是去盗墓。“仪器是用来探测玉石、珠宝、黄金的。”郭某表示,“仪器显示哪里有信号,我们就去哪里挖,不是专门去盗墓的。”

在此前的庭审调查中,刘某表示,郭某在一次喝酒中无意间说到了他们挖掘的地方“像是个古墓”。但郭某在庭审中并不认同,他表示自己从来都没有说过类似的话,并表示其不懂考古。

盗掘古墓罪名成立盗掘未遂获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则认为,郭某等人选择文物较多、分布较广的地点盗挖,并且为了躲避祭拜的群众选择在夜间进行,采取开掘盗洞的方式挖掘,手段与“开采玉石”的目的并不相符。

同时,检察机关表示,根据起获的证据以及刘某、岳某的证词,结合现场的勘验录像,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现场发现的盗洞仅能容一人通过,且盗洞已经挖穿一处院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三人的行为构成了盗掘古墓罪。

法官审理后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依法应该接受处罚。

鉴于三人没有实际盗取到文物,盗取的行为没有涉及到古墓葬的文化层,没有损害到古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最终石景山区法院认为,郭某、岳某、刘某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郭某、岳某为主犯,刘某为从犯。故一审判决郭某管制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岳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刘某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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