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单位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拟取消审批
【中华收藏网讯】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一级文物,或将不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就能放行。
10月31日,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审批,规定“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而修正案草案则规定,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为何拟取消这一行政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在作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会计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考虑到这些行政审批管理的事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遂拟取消。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袁曙宏说,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修正案草案将上述的文物保护措施审批由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审批。
修改后,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文物保护措施审批不再作为建设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只需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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