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冒充警察勒索正盗掘文物团伙未果,扭送公安时一并落网
【中华收藏网讯】听说有团伙夜掘明长城烽火台遗址,韩某某等人便结伙赶到现场,冒充警察堵住正在挖洞作业的盗贼进行敲诈勒索,因索要钱财数额未谈拢导致“私了”失败,便将未及逃脱的盗贼扭送公安机关,结果自己也因涉嫌敲诈勒索一并落网。
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依法对被告人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韩某某和被告人麻某某均为河北省张家口人。2014年5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得知冯某某(已判刑)等人盗掘国家级重点文物明长城烽火台遗址下“镇物”的消息后,便于次日凌晨2时许,伙同被告人麻某某、“三哥”(在逃)等人驱车前往盗掘现场,遂将正在盗洞下盗掘的兰某某(已判刑)等3人抓住。
被告人麻某某、韩某某等人冒充公安民警即对兰某某等3人进行拍照、实施殴打,索要5万元人民币欲“私了”未果,后将被抓3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河北省文物局出具意见,认定赤城县独石口镇阎家沟一号烽火台被盗烽火台,系古长城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威胁、殴打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某某、麻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麻某某均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遂依法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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