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家重金买画却被认定伪作
【中华收藏网讯】因认为自己买来的名画是假的,李先生将卖家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画款70万元,承担相应利息11.86万元,共计81.86万元。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纠纷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4年7月3日他经任先生介绍认识了被告张先生。第二天,他从被告处以70万元购买了一幅署名史国良《金秋》的画,交易地点在被告的家里,付款地点在被告北京住地附近的银行。买画之前,他就此画的来源等信息详细询问被告张先生时,张先生称此画来源系史国良本人,绝对可靠,并且保真。双方交接画时,他再次重申了画要绝对保真,被告满口答应画绝对没问题,并在画的背面签了名以示负责和保真。
购画的当天晚上,李先生将此画照片发给朋友观赏,该朋友称认识史国良本人让其给鉴定一下,但第二天朋友回话说此画是假的。原告随即赶到被告家里要求原额退款,但被告不退并找借口离开便不见踪影。
2015年6月25日,原告找到了被告并报警,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未有结果。今年2月11日,原告找到史国良对这幅画进行鉴定,史国良写下了“此幅署名金秋的作品是仿制本人同名作品之伪作”的鉴定意见。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确实购买了名为《金秋》的字画,但被告从未告知也未承诺该名为《金秋》的字画为真迹,购买时也多次提醒原告仔细看画,被告只是位字画爱好者,而原告系字画展商,应对字画及古玩有一定的鉴赏能力和专业水平。原告在市场上购买此类未经鉴定确认为真迹的字画时应当预见有可能购买到假货或赝品的风险,况且,即使鉴定,亦非绝对。故原告应明知涉案字画是真迹还是赝品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再次,文物、古董、字画等属于特殊商品,历史形成并传袭至今的民间交易规则为:物品的年代、材质、工艺等并非合同可以穷尽明确的内容,主要由买卖双方通过对实物查看进行判断,无法达至绝对保真,双方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的原则成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庭上,双方围绕画作真伪问题和原告提交的四条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申请了史国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史国良当庭表示,该画作系伪作,他只画过一幅,现被山东某收藏家收藏。原告通过多方辗转找到他才确认画作系伪作。“现在市面上的画作多是伪作,即使跟画家本人合影的画作有一些也是通过技术手段合成的。”史先生当庭补充说道。
在法庭询问环节,双方就画作真伪和证据真伪及有效性仍旧存在争议,因双方需要提供后续证据,此案将择期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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