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文物需上交?
【中华收藏网讯】在紫禁城内东路的景仁宫里,有一个“景仁榜”,是故宫博物院专门为捐献者设立的,以此来表达对于上述人士的感激之情。上榜者除了许多知名人士外,还有一位普通的河南农民何刚。前不久,何刚在一次工程事故中不幸离世。故宫方面宣布,要在6月22日为他举办追思会,这个消息也迅速引发热议。
何刚与故宫的故事需要回到32年前。1985年,何刚在老家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了一缸埋在地下的银器。消息传出后,文物贩子拎着一麻袋钱来找他,要买下这些东西,还说“你要多少我给多少”。
面对诱人的条件,何刚没有同意。他意识到这批东西可能是文物,觉得应该交给国家。最终,他同村支书等人一道将东西捐给了故宫博物院。经鉴定,该批元代银器共计19件,其中二级甲文物1件、二级乙文物11件、三级文物5件、一般文物2件。1986年2月,何刚又将存放银器的缸也一并捐赠故宫博物院。
故宫博物院收藏的元代遗存银器较少,上述19件珍贵文物填补了空白。何刚的名字也被镌刻在了 “景仁榜”上。在何刚离世后,故宫发布悼念文章,宣布将为他举办追思会的同时,还将其称为“默默无闻为中国文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无私捐献者”。
其实,像何刚这样将意外发现文物捐献出来的人还有不少,时常见诸报道。比如“壶关一农民挖出文物无偿捐献”、“宝鸡农民盖房挖出青铜器捐给国家”等等,也都得到了相应的荣誉。但也有人挖出古墓葬,发现文物后意图倒卖,得到应有的惩罚。之前曾有报道称“西安农民自家院子挖出青铜器,私自倒卖获刑15年”。
“我国《文物保护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位律师向记者表示,法律也规定主动上交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记者查询律师所说法律条款,发现其提及的《文物保护法》中有如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即“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如果是祖传的文物,所有权明确,是不用上交的。”该名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埋藏文物所有权归国家,“地下挖到文物不上交,属于侵占,是可以判刑的。这个就与文物价值有关系了:价值大,量刑就会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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