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陵文物被盗应依法追责
【中华收藏网讯】近日,十三陵思陵石五贡中的两个烛台被盗成为了社会热点事件。思陵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纪检监察部门启动了问责程序。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等4名处级干部及相关人员受到了免职处理,纪检部门表态后续还将严肃处理。那么在法治轨道内,后续的追责应当如何开展呢?这有必要依据现行法律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原理作一番梳理。尤其是现阶段我国文物被盗案件频发,从思陵事件中梳理文物保护的责任原理,对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文物保护负有领导责任。在思陵事件中,昌平区政府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人,但地方政府的文物保护责任是通过领导和行政管理的方式来实现,并不直接作用于文物本身。直接负责看护、保养文物的是地方政府设置的事业性文物管理机构或文物产权人。这两类主体直接接触文物,最了解文物的保存状况,是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无论是对文物的修缮、保养还是看护,最终都是由事业性文物管理机构或文物产权人、使用人来实现和完成。由此可见,在强调文物保护责任时,应当区分地方政府的主体领导责任和专门管理文物的机构和文物产权人、使用人在文物保护上的直接责任。因此,在思陵事件中,昌平区政府设置的十三陵特区办是思陵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主体保护责任。在思陵烛台被盗期间,十三陵特区办故意隐瞒案情实属不该。
那么,各级文物部门守土有责该如何体现呢?笔者认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文物保护责任中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分级管理原则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和文物管理机构、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领导责任和主体保护责任。
之所以要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中区分行业监管责任,主要是文物行政部门并不能直接作用于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只能够通过监管的方式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履行修缮、看护等保护责任,督促文物属地政府切实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这也是行业监管责任的边界。文物行政部门从客观实际条件上无法承担文物保护的直接保护责任,只能履行对保护义务责任人履责的监管责任。在思陵事件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是督促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十三陵特区办严格履行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而非直接看管陵区的每一个文物构件。
由此,文物保护的责任可细化为主体领导责任、主体保护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并分别对应不同的主体。进一步来说,在追究文物保护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办理,既要让追责起到惩前毖后的威慑作用,也要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履职与失职一并问责,挫伤尽责履职者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责任大小须与其实际能力相匹配,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无法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责任。在思陵事件中,如果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思陵烛台被盗承担失察责任,是否应当先考察现有的行业监管力量能否覆盖陵区的每一个文物构件呢?如果要求昌平区政府承担主体领导责任,是否应当通盘考虑十三陵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个区县级政府的职权能否全面覆盖,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是否及时到位?在追究十三陵特区办负责人责任的同时,是否也应当反思现有的保护力量能否保障陵区的看管全覆盖,究竟是有履职能力而疏于管理殆于履职,还是有心无力、无可奈何?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基础薄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加之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实施的保障措施也不完善。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改革现有文物保护体制、机制,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建设,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文物保护三个责任的具体要求,健全落实责任的保障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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