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鳄鱼包与收藏证不符
【中华收藏网讯】有消费者购买了价值1万余元的暹罗鳄鱼皮包,出现了包、证信息不匹配的情况,商家却无法提供相匹配的收藏证。于是,江苏的王丹阳以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把商家——靖江文峰大世界商场告上了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能认定商场存在欺诈行为,但支持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请求。目前,王丹阳因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
王丹阳买的暹罗鳄鱼皮包正面
王丹阳买的暹罗鳄鱼皮包背面
包、证款式不符
2016年4月,江苏连云港的王丹阳在靖江文峰大世界商场男装柜台花了1.3万余元购买了一只“KUO.FA”(阔法)牌、面料为“暹罗鳄”的皮包,随包附有一张唯一的、配套的“野生动物皮革制品收藏证”。
按照相关规定,收藏证及标识卡片是每个野生动物制品的合法流通凭证,上面印有该款制品的照片、规格、材料等信息,还贴有官方统一标识。消费者可依据标识代码在“中国野生动植物标识和标记中心”官网搜索查询其注册信息。
可王丹阳购买后却发现,收藏证上显示的根本不是自己买的那个皮包——两包的外观款式不一样。随后,他又根据收藏证上的标识代码在官网查询,款式依旧不同。
他觉得,自己被骗了。
暹罗鳄属外来濒危野生动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暹罗鳄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皮革制品只有经过依法注册获得野生动物制品经营利用专用标识方可流转。
而王丹阳所买的皮包与收藏证、标识并不匹配,当年7月,他遂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该鳄鱼皮包的销售商——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靖江公司)告上法庭。
王丹阳的一审辩护律师、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戚桂刚律师认为,文峰大世界出售的“包、证不符”,系欺诈行为,符合欺诈定义——商家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收藏证显示的皮包款式,与王丹阳购买的皮包款式不同
王丹阳根据标识代码在官网上查询到的皮包款式,依然与其买的不同
收藏证背面收藏证背面
商场拿不出与包匹配的收藏证
对于原告的欺诈指控,文峰大世界在庭审中辩称,虽然收藏证显示皮包外观图案与实物有些差异,但不影响原告购买的皮包外观及质量,“原告王丹阳是看实物买的皮包,而不是看收藏证上的资料后买的包,所以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被告提到,王丹阳在购买前已多次到柜台查看,且特别拍照,应该明知收藏证有瑕疵,而有意为之。
被告还称,收藏证只是作为可选的赠品,不能代表产品全部本身,不作为产品的主要标识。
但王丹阳认为,收藏证并非被告所说的“可选的赠品”,上面印有官方统一标识,是该款皮包“合法流通”的证明,亦是消费者购买的依据。
王丹阳说,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他们无法辨认这种暹罗鳄鱼皮包的真实质量,而一包一证、印有官方统一标识的收藏证,则意味着对其真实性和收藏价值的肯定。
“外面的同类产品就只要3000元到5000元,而这个包要13000多元,一下子贵这么多,难道不是因为配有‘收藏证’吗?”
事实上,庭审上,商家对于包、证不一致也作出解释,系“搞错了收藏证”,于是提供了另一张代码不同的标识卡片。但经法院查询相关网站发现,该标识码对应的皮包款式、尺寸与王丹阳实际购买的皮包款式、尺寸也不相一致。
王丹阳说,这正是他觉得蹊跷的地方。与独一无二的高端定制包不同,这种万元上下的皮包,厂家应当是批量生产的,如果该包确实是合法生产、流通的话,那么被告方至少能拿出一个同一批次生产的、相同款式和规格,仅有代码不同的皮包收藏证,“但现在他们根本拿不出来与其相匹配的合法流通证明。”
“没有合法流通证明,商家却依然对外出售,这难道不属于商家欺诈吗?”王丹阳说。
判决书1.5
判决书1.6
一审法院:不构成欺诈,但商场可退款
靖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靖江文峰公司在出售皮包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二、原告主张退货退款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017年1月下旬,靖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就“是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王丹阳在向被告商场购买皮包时,系在柜面购买,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本案中,虽然出现皮包款式不相一致,但“无证据证明被告文峰靖江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故不能认定文峰靖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该皮包为“暹罗鳄”皮包制品,但被告提供的涉案皮包与其对应的收藏证标记码不符;被告提交的另一标识卡片等所注册、表明的皮包信息,与涉案皮包的款式、尺寸等信息均不相符。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暹罗鳄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皮革制品只有经过依法注册获得野生动物制品经营利用专用标识方可流转。
因此,靖江法院判决,被告不能证明该皮包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注册出售,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本院予以支持。
王丹阳的一审辩护律师戚桂刚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避重就轻、逻辑不清”。“既然法院判决了该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商家出售该商品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明知其违法却出售,这难道还没构成严重的欺诈吗?”此外,商家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举证责任应在商家,而不在消费者。
对于一审判决,王丹阳已上诉至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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