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利用文保单位拍电影最高罚五万
【中华收藏网讯】近日西安市法制办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日。

根据条例,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应当每五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根据条例,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未按照要求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纳入信息平台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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